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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确权之后能干啥?六部委给农民指了一条赚钱路,助大家稳增

    信息发布者:qy13416598560
    2019-11-03 10:57:29    来源:互联网   转载

      中国乡村之声

      


      


      


      


      


      你家的承包地都确权了吧?

      根据农业农村部昨天发布的消息,我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预计今年年底基本完成。

      我们知道,确权是基础,让确权后的土地帮农民增收更为关键。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有了确权的“定心丸”之后,如何把土地经营权用活?比较普遍的就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目前,农户更多是选择出租或转包的方式。这里要跟您说的,是入股。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文,要帮农户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赚钱,这就是↓↓↓

      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六部委昨天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让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加入到龙头企业、合作社的产业发展之中,为农户如何用土地经营权入股指明了道路。

      


      


      这样做的目标和好处是什么?

      对普通农民来说:

      

    可以分享农业全产业链利润,

      

    拓展自己的财产性收入来源,

      

    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对合作社、企业来说:

      

    便于开展适度规模经营,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对整个农村来说:

      

    可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壮大乡村产业,助力乡村振兴。

      总的来说,好处还是非常多的,可以实现共赢。

      入股究竟怎么入?

      根据《指导意见》,此处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就是“土地经营权入股龙头企业和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主要指农户家庭承包地。

      给大家解释一下,作价,是指估定价格;作价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的时候,股东交付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能转让的财产,来取得股权。

      用在此处,意思就是将一定时间的土地经营权进行估价、作为出资,投入到龙头企业或者合作社,相应的土地经营权就转化为了农民对企业出资的股本金。

      


      农民入股详细指导

      按照六部委的指导,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大致可以有以下操作方式。

      1

      入股形式

      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公司。

      要提示的是,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作价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主动公示相关信息。

      2

      经营权作价

      股份有多少,得看股本金有多少,也就是你的土地经营权能估到什么价。

      《指导意见》要求,探索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经营权评估作价机制,作价应考虑土地数量质量、入股期限长短、不同要素比价等因素,参考有关部门发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由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协商确定。

      3

      股份安排

      《指导意见》要求,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提倡同股同权同责,按股份比例分享决策权、分取收益、承担责任;经全体公司股东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也可实行股、权、责差异化配置,但应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4

      收益分配

      在入股的状态下,农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是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结机制。

      六部委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

      还可以探索“优先股”,让农民在让渡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

      尤其是正在打脱贫攻坚战的贫困地区,六部委建议有关财政资金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所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探索财政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和土地经营权入股联动。

      这种入股的方式对农民来说,无论是外出打工,还是到龙头企业打工,都可以在工资之余享受到土地经营权带来的保底和分红收入。

      5

      风险防范

      产业化经营是面对市场,难免会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怎么来防范风险?

      六部委指出,应加强农业保险,增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比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入股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土地经营权入股保险,为农民的“保底收益”和土地经营权回购提供保险保障。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土地经营权入股需求的保险产品。

      这里也要着重对农户进行风险提示。

      6

      退出机制

      《指导意见》也明确,妥善处理农户退出问题,探索通过限定最短入股期限、调换地块等方式,稳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土地经营的预期。如果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农户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回购土地经营权。

      


      


      什么时候开始试点?

      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工作,对已经开展试点的县(市、区)和有关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跟踪指导,在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适时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

      对龙头企业、合作社有优惠和支持吗?

      这个肯定有。

      《指导意见》中专门有一条是“加大支持力度”,其中规定:

      

    •   将符合条件的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作价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相关财政支农政策、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范围;

        

    •   推动解决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抵押物少、难的问题;

        

    •   落实涉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试点开始之后,农民是必须入股吗?

      请牢记这个原则:自愿!

      《指导意见》用较大篇幅标明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原则”,明确提出:

      1.要因地制宜推进,循序渐进发展。充分考虑地域差异、经济基础及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鼓励探索形式多样、符合实际的入股方式,不搞强迫命令、盲目攀比和“一刀切”

      2.要严守政策底线。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入股的是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还是属于农户的,可不属于龙头企业和合作社。)

      3.要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土地经营权入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入股的土地不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能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严禁入股土地“非农化”。(想借机流转耕地但又不想干农业的,趁早歇了这个心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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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资料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白晨 // 责编:李沛 // 监制:汪群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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