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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的时代:改革开放40年后农民顺利交出接力棒!
对干农业这种出大力流大汗的事情,我打小就心存畏惧。读书的时候,身为农民的父母就经常自贬来激励我好好读书:如果你不好好读书,上不了好大学,你就回来一起跟我们干土里刨食这种没出息的修地球的活儿!
但是,苦活儿脏活儿累活儿总得有人干,要不然全国人民早就得饿死了。原来粮食不够,就通过政策区分城乡,严格限制农民进城吃商品粮。
在改革开放40年后,农村通过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本保住了中国人“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将“饭碗”牢牢端在了自己手上的农业发展的底线。
一将功成万骨枯,谈成绩人人眉飞色舞,但我们也不应忽视那些为国家粮食安全付出了一辈子重体力劳动的农民兄弟们。数亿中国农民省吃俭用,以极低的生存成本为国家的工业化点燃了发动机,同时有效的保障的14亿人的吃饭问题。
一生默默无闻,任劳任怨,辛苦耕种一年,一斤粮食还没有一瓶矿泉水贵,什么是伟大?农民这两个字,就是数亿农村人口用血汗浇筑而成的称谓。
不能不承认的是,老一辈的农民完成了他们艰苦的历史使命,正要向年轻一代交出他们的接力棒。
二、剥茧抽丝:让农民从农业中解放出来是农民富裕的必经之路!
中国三农领域有一个天问:怎么才能让农民富起来?
有中央领导直言:只有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乍一听,有道理,在人多地少的现实条件下,指望农业养活并富裕8亿农民,用脚趾头想想都是不可能的事物。
还有专家说,让农民进城是让农民富裕的最有效方式。听起来也不是没有道理,问题是城乡生存成本的巨大落差使得农民进城成为一个小概率和高成本的事情,指望靠农民进城来解决农民富裕问题,对大多数农民肯定无效。
其实,农地圈认为,让农民从农业中解放出来或许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条出路。空想的减少农民和一厢情愿的让农民进城,都是南辕北辙的弯路。
长久以来,无论是中央层面还是地方政府层面,对于农村的定位都是粮食第一。三农问题怎么排序的?农业、农村、农民,农业排名一,农民排在最后。农村要保障粮食安全,农民要干农业,是三农问题的铁逻辑。当对农村的农业定位过于严格时,农村的其他价值就被有意无意的忽略了。农村的生态价值,农村的人文价值,农业的体验价值在粮食安全的大定位下,都显得微不足道。
这当然是错的,必须调整。
乡村振兴重新定位了农村的价值: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三、乡村振兴只是开胃小菜:三大改革让农村又一次站在历史的岔路口!
中央直言,乡村振兴就是中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有目标固然重要,有有步骤更重要。根据农地圈的观察,中国农村将迎来历史性变革:
1、立法保障: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长期以来,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缺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模糊,中央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
2016年, 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
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据;
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会立法规划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立法列为第三类项目。
据农地圈了解,农业农村部按照中央要求,已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列入重点课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内部治理机制、成员身份确认、资产运营管理等内容进行研究,为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奠定基础。
总而言之一句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启动箭在弦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将被立法保护。
2、分集体资产于农民:把集体资产量化到每个农民头上!
2016年, 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文件明确:“要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坚持分类实施、稳慎开展、有序推进”。对资源性资产,抓好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对非经营性资产,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建立健全集体统一运行管护机制。经营性资产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也是折股量化集体资产的主要范围,要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文件说的清楚明白,农村的资源性、非经营性和经营性资产都要确权且要到户,并且推行股份制改革,切实的把农村集体资产坐实到每个集体成员身上,力求改变以往集体资产沦为部分村干部私产的弊病。
3、还权赋能:让农民的资产跟城市的资产同权
农村集体资产分到农民头上当然有意义,但是更有意义的是要让农民的资产具有流动性,没有流动性的资产毫无价值。比如农村宅基地,虽然是农民在使用,但是难有经济价值,因为无法交易买卖,宅基地也就不值钱。
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包括占有权、收益权、有偿退出权及抵押权、担保权、继承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要财产权利。
以前农村资产只强调使用权,而对收益权、有偿退出权、抵押权、担保权、继承权基本从来没有提到过,这是造成农村资产和城市资产价值偏差太大的主要原因。
现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已对村集体收益分配的原则和顺序予以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有收益时,首先提取公积公益金,其次提取福利费,再向投资者分利,最后对农户进行分配。